我校高原學科團隊在《自然》發(fā)表航運公共政策文章
12月1日,英國《自然》雜志以專家評述形式刊發(fā)了題為《Four routes to better maritime?governance》(中譯:《全球海事公共治理的改革路徑》)的航運公共政策文章。我校高原學科團隊教師萬征、陳繼紅、陳揚,荷蘭阿姆斯特丹應用科學大學高級經濟師Abdel?El Makhloufi,美國科學院運輸研究委員會 (TRB) 主席Dan Sperling?為本文共同作者。(原文:Nature 540, 27–29 doi:10.1038/ 540027a)
國際航運承擔全球商品貿易90%的貨運任務,然而用于保持船舶航行穩(wěn)性的壓載水卻給海洋環(huán)境、生物多樣性帶來嚴峻挑戰(zhàn)。遠洋船舶每年轉移約100億噸壓載水,每天有7000多種物種隨船遷移。
改變海洋“公地悲劇”需要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努力。從被提上日程到最終滿足生效條件,《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耗費近30年時間。通過對談判進程的文獻梳理,我們發(fā)現壓載水公約生效的主導權控制在船舶污染者手中,而飽受船舶污染侵害的國家話語權相對較小:全球70%以上的船舶均移籍注冊,而船舶載重噸位是國際公約生效的重要條件之一。此外,昂貴的壓載水處理流程、地區(qū)標準碎片化、缺乏基線數據支持的風險評估模型均拖延了公約的談判進程。
完善全球海事公共治理,應汲取教訓并考慮從以下四方面切入進行改革:一、加快國際多邊公約的生效速度。IMO不僅是海事標準的制定者,更應促進公約的公平訂立與快速生效;二、協(xié)調地區(qū)間治理行為。IMO應協(xié)調解決地區(qū)間標準碎片化問題,使國際海事公共治理能夠在統(tǒng)一的全球框架下推進;三、引入市場機制。國際公約不能僅停留在技術標準層面,市場機制和經濟刺激政策同樣重要。發(fā)達國家如何在“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下對發(fā)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經濟支持也至關重要;四、強化海事數據的創(chuàng)新型應用。海事部門應重點推進海事數據的收集、共享和使用機制方面的創(chuàng)新:促進船舶定位傳感器、物聯(lián)網技術以及海事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在船舶污染跟蹤方面的應用,發(fā)揮船舶實時數據分析在船舶污染防治與船舶節(jié)能減排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