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學采購管理辦法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采購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防范采購風險,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使用學校資金有償取得貨物、服務與工程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其他類型的采購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其中,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境內且產自關境(不包括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等單獨關境)外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購對象。
第四條?采購工作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規避本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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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學校采購工作實行管采分離、分級負責制。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采購工作的領導機構,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以下稱采招中心)、財務處、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采購需求部門是分級責任主體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和權限歸屬承擔相應工作和責任,各部門分工協作,共同完成采購工作。
第六條?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采購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組員由采招中心、財務處、審計處、校長辦公室(法務辦公室)等監督管理部門及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采購工作小組。相關職責及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七條?采招中心是學校采購工作管理和監督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執行國家、地方和上級部門有關采購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修)訂學校采購工作管理規章制度;
(二)根據上級部門及學校的工作要求,公布學校采購限額、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
(三)負責采購代理機構的遴選、委托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進口貨物采購必要性論證、減免稅申請,以及相關報備工作;
(五)受理采購申請,確定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及限額采購項目,監督并指導部門自行采購工作,處理采購過程中的質疑和投訴;
(六)受理采購需求部門提交的采購合同審核申請并負責采購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與使用;
(七)根據信息公開相關工作要求,做好采購工作信息發布;
(八)負責采購過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統計、信息上報與歸檔工作;
(九)負責學校采購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上級部門和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財務處是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編制審核和報銷使用審核的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監督指導各類采購項目的預算編制,歸口聯系上級財務主管部門;
(二)負責政府采購編號申請并授權采招中心;
(三)負責采購項目經費報銷使用審核;
(四)做好各類采購項目的財務匯總、統計與上報。
第九條?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是指根據《上海海事大學采購業務歸口范疇劃分表》(附件1)歸口管理對應采購業務的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對采購需求部門提出的申請項目,組織開展立項依據、設計方案、采購預算、安置地點等的審核或論證;
(二)審核項目執行與原申報批準內容的一致性,統籌確定項目的變更或者調整實施;
(三)參與并指導對應歸口采購項目的驗收。
第十條?采購需求部門是指提出采購需求并經學校批準后實施采購工作的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采購立項,落實采購經費;
(二)編制采購計劃和需求文件,確認采購文件、采購合同內容,參與采購過程;
(三)負責合同履行、項目驗收、資產入賬及財務報銷等工作;
(四)收集、整理、保管相關項目采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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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購限額、組織形式與采購方式
第十一條?根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采招中心及時更新并發布《上海海事大學采購限額、組織形式與采購方式分類表》(附件2)。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項目適用法定采購方式;非政府采購的限額項目根據預算金額參照法定采購方式或采用代理比選、學校比選等采購方式;非限額項目適用部門自行采購方式。
法定采購方式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采購、合作創新采購。?
比選采購是指通過發布比選公告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響應方的報價、技術方案、商務條件等進行綜合評審,從中選擇出最符合采購需求的供應商的采購方式。按照采購的組織形式,比選采購分為代理比選和學校比選兩種。
第十三條?所有非限額采購,由采購需求部門組織實施,其他采購根據采購標的類別和金額由采招中心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由采購需求部門、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單一來源論證,達到學校A類限額標準或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失敗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的,需履行采購工作小組審議程序。
第十五條??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事項需要實施緊急采購的,采購需求部門可在取得主管校領導和采招中心同意后組織采購,同時或實施后及時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對于不能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的采購項目,一般應經學校采購工作小組審議后按決策意見實施采購。超出采購工作小組職責范圍的采購事宜,由采購需求部門上報學校審議后決定。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或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經學校相關程序審批后,還須報請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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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購需求與申請審批
第十七條?采購需求部門應根據擬采購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技術要求包含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內容;商務要求包含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內容。
在確定采購需求前可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下列采購項目應開展需求調查:4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項目等;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學校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
第十八條?采購需求應落實發展中小企業、支持綠色建材、優選節能或環保產品等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采購進口產品的,須有專家論證意見,并完成規定的申報程序;采購大型儀器設備的,須完成規定的論證程序。
第十九條?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當公開采購意向,內容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當盡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
第二十條?采購需求部門應根據部門年度預算、資產配置和業務開展需求等編制采購計劃,嚴禁先采購、后申請,嚴禁化整為零、規避采購程序。
第二十一條?采購需求部門根據采購計劃提出委托采購申請,經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由采招中心根據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并結合采購項目類型,選擇法定適用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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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購合同與驗收歸檔
第二十二條?采購合同的審核、簽訂根據《上海海事大學合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經學校批準的經費負責人審定簽字后,采招中心予以加蓋上海海事大學采購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采購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對采購過程中的文件約定有實質性修改,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采購需求部門負責合同的履行和驗收工作,并在項目驗收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向采招中心備案、辦理資產入賬和財務報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采購需求部門和采招中心應妥善保管采購資料,按照學校相關檔案管理規定做好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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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紀律與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采購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的管理制度,明確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采購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技能,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采購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采購活動要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不得干預或影響學校正常的采購工作。
(二)不得將限額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本辦法規定的采購方式。
(三)不得與供應商有利益關系,如有,應當主動回避。
(四)嚴禁未經采購程序或集體討論確定供應商。
(五)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嚴禁收受錢、物、有價證券等,嚴禁接受宴請或任何形式的娛樂活動,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謀私利。
(六)遵守保密紀律,嚴禁以任何方式泄漏應當保密的、與采購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八條?學校采購工作接受上級和學校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采購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采購活動的監督。采購工作相關部門、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對采購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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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與國家、地方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不符或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或上級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采招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學采購管理辦法》(滬海大資〔2022〕2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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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上海海事大學采購業務歸口范疇劃分表》
2.《上海海事大學采購限額、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分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