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學進口產品采購管理實施細則【滬海大采招〔2024〕82號】

上海海事大學進口產品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校進口產品的采購和管理工作,依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使用學校資金以直接進口或委托方式采購進口產品的活動。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第四條?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采招中心)負責進口產品的前置審核管理、購置論證的組織、進口產品的采購工作,以及進口代理機構遴選、委托、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采購需求部門對進口產品的采購需求、使用管理負全面責任。通過減免稅采購的進口產品只能用于教學和科研,不得用作商業用途。

第二章 審核管理

第六條?采購需求部門應當優先采購本國產品,因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在采購前應明確符合《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指導標準》,并履行相應審核流程。

第七條?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預算金額達到政府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進口產品,采購需求部門須完成進口產品購置論證,由中心書面匯總后交財務處,由財務處報預算主管部門,經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后進入采購程序。

第八條?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預算金額在政府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進口產品,采購需求部門須完成進口產品購置論證,由中心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準后進入采購程序。

第三章 進口產品購置論證

第九條?進口產品購置論證主要從采購需求、進口產品與同類國內產品在技術指標和性能上的優劣對比以及不可替代性等方面,論證采購進口產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合理的采購建議。

第十條?進口產品購置論證的組織程序及相關要求:

(一)采購需求部門填寫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材料(附件1);

(二)中心委托代理機構組織召開進口產品購置論證會,相關專家費用由采購需求部門承擔;

(三)論證會專家組應當由五人及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

1、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附律師證),判定擬采購產品是否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產品;

2、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我校教職工并且熟悉該產品的專家;

3.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第四章 進口產品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進口產品的采購流程按照學校采購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未完成進口產品前置審核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采購競爭。已完成進口產品前置審核允許購買進口產品的,不得限制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參與競爭。

第十三條?確定中標單位后,中心委托學校招標引進的進口代理機構協助外貿合同談判,負責減免稅手續辦理以及報關、提運等相關事宜。學校與進口代理機構簽訂進口代理合同,與進口代理機構、中標單位簽訂三方外貿合同,與中標單位簽訂產品技術合同。上述合同中應明確學校、進口代理機構及中標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后,學校按合同約定向進口代理機構支付預付款,進口代理機構以開具銀行信用證(L/C)、分期電匯(T/T)等方式向中標單位支付貨款,貨款應優先使用人民幣結算,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外幣結算的,采購需求部門需承擔匯率風險,如因匯率原因導致預付款不足的,采購需求部門應負責補齊款項。貨物驗收合格且應付款支付完畢后,學校與進口代理機構結算最終費用,費用包括貨款、代理費用、代收代付費用等,根據預付款金額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凡在國家規定的免稅范圍內,且屬于學校資產的進口產品,可依法辦理免稅。免稅與否的最終審批權在海關,如不能免稅相關稅費由采購需求部門承擔。

第十六條?免稅進口產品需接受海關的監管。監管期內,免稅進口產品不得擅自出售、轉讓、移作他用或轉移使用地點,確需變更的,由采購需求部門提交申請,采招中心報海關審批。

第四章 進口代理機構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采招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引進進口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與進口代理機構的服務合同一年一簽。每年服務期滿前,采招中心根據考核情況,決定是否與代理機構續簽服務合同。代理機構服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服務期滿后重新組織遴選。

第十九條?采招中心和采購需求部門根據進口代理機構履行單個項目代理職責情況進行考核附件2考核重在對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進行考評業務能力主要包括專業水平、辦事效率、特殊情況處置能力等;服務質量主要考評服務態度、訴求響應情況、用戶滿意度等。考核由采招中心評價與采購需求部門評價兩部分組成,各占考核權重的50%。

第二十條?項目考核分數低于一定分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低于95分95分,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改正。

(二)低于9090分),約談代理機構負責人、責令其提出整改方案。

(三)低于8080分,暫停項目代理資格直至服務期滿,期滿后不再續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實施細則是規范學校進口產品采購制度文件,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上海市地方規定執行。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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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材料

2.進口代理機構代理服務情況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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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材料

1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

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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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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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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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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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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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所屬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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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所屬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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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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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組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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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一、基本情況

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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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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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產品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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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所屬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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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所屬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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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理由

£1.中國境內無法獲取:

£2.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

£3. 其他。

原因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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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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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一、基本情況

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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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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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產品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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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所屬項目名稱

?

采購項目所屬項目金額

?

二、申請理由

£1.中國境內無法獲取:

2.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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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家論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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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進口代理機構代理服務情況考核表

進口代理機構代理服務情況考核表

(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評價)

考核對象:

項目名稱:

評價項目

評價指標

計分規則

得分

專業水平

1.熟悉國家關于貨物進口及減免稅的政策、法規;

2.所簽合同與本項目招投標文件內容相符;

3.能夠及時發現學校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并加以提醒和協助解決;

4.能夠為學校提供外貿業務相關咨詢建議;

5.能夠協助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6.按合同要求開立信用證或電匯付款,并保證學校資金安全;

7.協助辦理需納稅進口產品的有關納稅手續;

8.與采購中心采購員項目經辦人、海關、中標單位等相關各方溝通良好;

9.進口貨物免稅申請表、進口貨物結算單等各類文書材料規范無誤;

10.免稅科教用品代理進口檔案材料整理規范、移交及時;

11.業務出錯記錄(如:產生資金風險、業務辦理違反合同約定等)。

該項分值30分。

指標1-10各3分,

符合指標要求即得

分,不符合要求則該指標不得分;指標11為扣分指標,1次業務出錯扣2分。

?

辦事效率

1.所有合同能夠在接受委托后15個工作日內返回;

2.能夠在海關出具免稅證明后10個工作日內開出信用證;

3.儀器設備在清關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合同約定地點;

4.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結算憑證;

5.業務辦理逾期記錄。

該項分值20分。

指標1-4各5分,符合指標要求即得分,不符合要求則不得

分;指標5為扣分指標,業務逾期1次扣2分。

?

服務態度

1.不存在選擇性或拒絕接受學校委托業務情況;

2.不存在向第三方轉讓學校委托的代理業務情況;

3.能夠及時知會學校業務辦理進度;

4.定期書面通報合同執行情況;

5.訴求響應情況:主動性、誠信度、服務態度良好;

6.投訴情況記錄。

該項分值20分。

指標1-5各4分,符合指標要求即得分,不符合要求則不得

分;指標6為扣分指標,發生1次投訴扣5分。

?

特殊情況處置能力

1.如發生合同糾紛、違約、資金風險等特殊事件,能第一時間通知學校(1分),并及時辦理商檢、換貨、退貨、補貨、維修、索賠等事宜(3分);

2.如設備在境外發貨和運輸過程中發生延遲、缺失、損失、丟失等給學校造成損失,能及時向供貨商或保險公司索賠;

3.如設備在國內運輸過程中發生延遲、缺失、損壞、丟失等給學校造成損失,能向學校進行全額賠償。

該項分值10分。指標1為4分,指標2、3各3分,符合指標要求即得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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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總分100分

?

權重分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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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代理機構代理服務情況考核表

(采購需求部門評價)

考核對象:

項目名稱:

評價項目

評價指標

計分規則

得分

服務態度

1.用戶詢問業務辦理動態時,能如實、耐心予以解釋說明;

2.能主動就業務辦理中的相關問題與用戶溝通;

3.用戶咨詢時,能及時給出專業建議;

4.設備開箱按時到場,無遲到現象;

5.設備開箱全程在場;

該項分值40分。每個指標8分;

?

辦事效率

1.收款后,能及時向用戶反饋收款信息;

2.設備送貨由專業送貨公司完成;

3.能按用戶要求通知供貨商到場開箱;

4.設備包裝上有詳細指引,包括公司名稱、聯系人、電話和開箱流程等;

5.設備開箱出現問題時,能夠及時處理;

6.能按時(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結算憑證。

該項分值60分。每個指標10分;

?

其他問題

除以上指標外,如外貿代理服務存在其他問題,請填寫:

?

該項為扣分項,扣分分值由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或采購工作小組審議后確定。

?

合計

?

總分100分

?

權重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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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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