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學貨物和服務采購實施細則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貨物、服務采購,細化落實《上海海事大學采購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采購預算金額達到學校采購限額標準或者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貨物、服務采購活動。
第三條?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學校規定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且不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服務類采購項目,由采購需求部門通過零星物資采購平臺(海大E采)或其他渠道自行采購。
第四條?學校食堂用食材及輔助用品,植物,公務車輛用油、保險及維修,校醫院用藥品等采購工作由后勤中心歸口負責。后勤中心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后向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以下稱采招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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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采購申請與實施程序
第五條?采購需求部門填寫“采購計劃申報”流程,采招中心審核采購方式后匯總交財務處,由財務處按有關規定向上海市教委、市財政局申請審批。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以及購置進口產品的須得到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采購。
第六條?采購需求部門申請購置進口產品的,應按進口產品采購管理相關要求組織論證。申請采購大型儀器設備的應完成規定的論證程序。申請使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應組織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參與論證,其中,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須邀請校外專家參與論證;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須邀請政府采購專家進行論證,并報市教委、市財政局批復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采購需求部門根據采購實施計劃,填寫“委托采購申請”流程并提交項目采購需求以及論證資料(如需),經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交至采招中心。
第八條?采購需求部門需成立由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的采購小組,并指定項目經辦人具體負責與采招中心在采購階段的聯系。
第九條?采招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據采購項目屬性以及預算金額分類執行采購。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由采招中心按政府及學校集中采購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采購;其他采購項目,由采招中心根據采購限額標準并結合項目實際,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各類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的程序為:
(一)采招中心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1.(參照)法定采購方式
(1)采招中心向采購代理機構遞交采購需求,采購代理機構審核采購需求并編制采購文件,經采招中心初審后轉采購需求部門、法務辦公室審核確認。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需在采購審批前提請采購工作小組審議通過。采購代理機構經采招中心同意后發布采購公告,采購時間按照(參照)法定采購方式執行。
(2)根據采招中心提供的采購信息,采購需求部門應組織校內評議,形成選擇供應商和委派采購人代表的初步書面評審意見。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代表需經過采購工作小組審議通過。
(3)采招中心依據校內評審意見向采購需求部門出具《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和《采購人代表承諾書》,采購人代表在采購項目評審前簽署《采購人代表承諾書》,并憑函件和承諾書參加相應項目的采購評審活動。
(4)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除校內評審意見有不符合法定評審要求或者因采購平臺、采購方式無法出具校內評審意見等情形外,采購人代表應按校內評審意見參與評審。
(5)采購代理機構向采招中心提交評審報告,經采招中心同意后公示擬成交(中標)供應商信息,在公示期結束后,由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成交(中標)通知書。
(6)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在采購實施前須進行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公示期結束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單一來源協商后確定成交供應商。
2.代理比選
(1)采招中心向采購代理機構遞交采購需求,采購代理機構審核采購需求并編制采購文件,經采招中心初審后轉采購需求部門、法務辦公室審核確認。采購代理機構經采招中心同意后發布比選公告。
(2)發布比選公告至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不少于10日。對已發布的比選公告(采購文件)有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至少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3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不足3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至3日。
(3)響應時間截止后,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對響應供應商的評審,專家人數應為3人及以上單數。若響應時間截止后供應商不足3家的,可延期5日;延期后仍不足3家的,經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采購工作小組審批同意后可直接進入評審環節。無響應供應商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可重新編制采購文件再次采購。
(4)采購需求部門向采招中心出具委派采購人代表的書面意見后,采招中心向采購需求部門出具《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和《采購人代表承諾書》。采購人代表在采購項目評審前簽署《采購人代表承諾書》,并憑函件和承諾書參加相應項目的采購評審活動。
(5)采購代理機構向采招中心提交評審報告,經采招中心同意后公示擬成交供應商信息,公示期為1個工作日。在公示期結束后,由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成交通知書。
(二)采招中心組織實施
1.參照單一來源采購
(1)采招中心根據采購需求部門提交的采購需求文件和論證資料編制單一來源采購公示,經采購需求部門審核確認后,在校園網主頁公示5個工作日。
(2)公示期內如收到異議(投訴),采招中心組織需求部門再論證。如經論證確實不符合單一來源采購要求的,則采用其他相應的采購方式。
(3)公示期結束后,采招中心通知采購需求部門開展單一來源采購。
2.學校比選
(1)采招中心根據采購需求部門提交的采購需求編制比選文件,經采購需求部門審核確認后,在校園網主頁公告5日。
(2)公告期結束后,采招中心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資格性、符合性初步審查,經審查后將符合要求的響應文件交至采購需求部門詳細審查。
(3)第一次公告結束,如報價供應商不足3家,公告期順延3日。如第一次公告后初步審查不足3家或者詳細審查不足3家,應進行二次公告。如延期后報名不足3家,或者兩次公告后經審查不足3家,經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采招中心審批同意后可直接在參與競爭的供應商中遴選。
(4)采購需求部門組織評審。如進入評審環節的供應商不足3家,采購需求部門需邀請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參與評審。評審小組根據比選文件中的要求進行評審,確定擬成交供應商并形成評審紀要。選定擬成交供應商的理由應保證客觀、公正,原則上應選擇實質響應比選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5)采招中心在校園網主頁發布成交公告,公示期為1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采購需求部門應及時聯系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組織履約。
第十條?單一來源采購適用情形,包括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因工作需要,采購特定地點辦公用房的;特殊領域的課題研究,需要委托該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學術機構或者自然人開展研究的;邀請具有特定專業素養、特定資質的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表演或者參與文化活動的;其他依法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第十一條?除政府采購項目外,因特殊情況需定向采購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各類培訓辦班配套服務(食宿、場地租賃)、電子資源服務、圖書出版服務、校園垃圾清運服務、定點宣傳廣告服務、定點展會展臺布置服務及場地租賃服務、定點委托培訓服務、學生疫苗服務、職工療休養服務等,采購需求部門可提供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正式文件或采用專家論證、部門會議決策等形式確定供應商。經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與采購工作小組審批通過后實施采購。
第十二條?需要供應商(服務商)長期服務的服務類采購項目可視實際需要按“一招三年”申請采購。具體方式為:一次采購,三年有效;每一年度服務期滿,由采購需求部門組織對服務單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續簽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續簽,采購需求部門需重新申請采購。
第十三條?橫向科研項目科技合同中已約定貨物和服務所需采購的品牌、型號或供應商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直接采購,其余項目應參照學校采購限額標準執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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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簽訂與履約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內比選成交公告公示期結束或其他采購方式成交(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采購需求部門應與成交(中標)單位完成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根據《上海海事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規定,經過審核流轉后,經費負責人在采購合同的法定授權人(委托人)處簽字,采招中心加蓋上海海事大學采購合同專用章。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合同按照政府采購網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采購金額達到3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項目,在簽訂采購合同時需同時簽訂《廉潔協議》。
第十七條?在采購合同履行中,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說明變更或解除的合理理由、變更或解除的條款及事項、履行期限、與原合同的關系等,并按前述流程審查通過后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若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服務的,采購金額不應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十八條?采購項目完成后,采購需求部門應及時組織履約驗收。
第十九條?驗收合格后,采購需求部門應按照學校管理要求及時向采招中心備案、辦理資產入賬和財務報銷手續。
第二十條?采購資料的歸檔按照學校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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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學校采招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