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學工程采購實施細則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采購,細化落實《上海海事大學采購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達到學校采購限額標準的所有工程采購活動。
第三條?基建處、后勤中心是學校工程項目的采購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也是對應工程項目的采購需求部門。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采招中心)只接受上述兩個部門的工程采購委托。
第四條?工程采購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施工類: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以及單獨進行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二)工程貨物類:包括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如與工程建設同步施工的電梯、電線電纜、石材、衛生潔具、木地板等;
(三)工程服務類:包括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以及同一工程范圍內發生的與實施緊密相關的其他服務,如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審圖、投資咨詢、樁基檢測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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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采購申請與實施程序
第五條?工程項目委托采招中心采購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獲立項批準并已落實相關資金;
(二)已具有采購所需相應項目的商務、技術要求資料以及必需的圖紙。
第六條?采購需求部門應填寫“采購計劃申報”流程,采招中心審核采購方式后匯總交財務處,由財務處按有關規定向上海市教委、市財政局申請審批。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須得到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采購。
第七條?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啟用資格預審、設置投標人篩選條件、進行定標澄清等事項的,采購需求部門應向采招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確定符合要求,由采招中心負責向學校請示,完成學校“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第八條?采購需求部門根據采購實施計劃,填寫“委托采購申請”流程并提交項目采購需求及相關立項批復文件等至采招中心。
第九條?采購需求部門需成立由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的采購小組,并指定項目經辦人具體負責與采招中心在采購階段的聯系。
第十條?采招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據采購限額標準并結合項目實際,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各類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的程序為:
(一)采招中心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1.(參照)法定采購方式
(1)采招中心向采購代理機構遞交采購需求,采購代理機構審核采購需求并編制采購文件,經采招中心初審后轉采購需求部門、法務辦公室審核確認。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需在采購審批前提請采購工作小組審議通過。采購代理機構經采招中心同意后發布采購公告,采購時間按照(參照)法定采購方式。
(2)根據采招中心提供的采購信息,采購需求部門應組織校內評議,形成選擇供應商和委派采購人代表的初步書面評審意見。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代表需經過采購工作小組審議通過。
(3)采招中心依據校內評審意見向采購需求部門出具《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和《采購人代表承諾書》,采購人代表在采購項目評審前簽署《采購人代表承諾書》,并憑函件和承諾書參加相應項目的采購評審活動。
(4)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除校內評審意見有不符合法定評審要求或者因采購平臺、采購方式無法出具供應商評審意見等情形外,采購人代表應按校內評審意見參與評審。
(5)采購代理機構向采招中心提交評審報告,經采招中心同意后公示擬成交(中標)供應商信息,在公示期結束后,由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成交(中標)通知書。
2.代理比選
(1)采招中心向采購代理機構遞交采購需求,采購代理機構審核采購需求并編制采購文件,經采招中心初審后轉采購需求部門、法務辦公室審核確認。采購代理機構經采招中心同意后發布比選公告。
(2)發布比選公告至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不少于10日。對已發布的比選公告(采購文件)有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至少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3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不足3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至3日。
(3)響應時間截止后,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對響應供應商的評審,專家人數應為3人及以上單數。若響應時間截止后供應商不足3家的,可延期5日;延期后仍不足3家的,經采購工作小組審批同意后可直接進入評審環節。無響應供應商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可重新編制采購文件再次采購。
(4)采購需求部門向采招中心出具委派采購人代表的書面意見后,采招中心向采購需求部門出具《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和《采購人代表承諾書》。采購人代表在采購項目評審前簽署《采購人代表承諾書》,并憑函件和承諾書參加相應項目的采購評審活動。
(5)采購代理機構向采招中心提交評審報告,經采招中心同意后公示擬成交供應商信息,公示期為1個工作日。在公示期結束后,由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成交通知書。
(二)采招中心組織實施
1.學校比選
(1)采招中心根據采購需求部門提交的采購需求編制比選文件,經采購需求部門審核確認后,在校園網主頁公告5日。
(2)公告期結束后,采招中心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資格性、符合性初步審查,經審查后將符合要求的響應文件交至采購需求部門詳細審查。
(3)第一次公告結束,如報價供應商不足3家,公告期順延3日。如第一次公告后初步審查不足3家或者詳細審查不足3家,應進行二次公告。如延期后報名不足3家,或者兩次公告后經評審不足3家,經采招中心審批同意后可直接在參與競爭的供應商中遴選。
(4)采購需求部門組織評審。如進入評審環節的供應商不足3家,采購需求部門需邀請相關部門參與評審。評審小組根據比選文件中的要求進行評審,確定擬成交供應商并形成評審紀要。選定擬成交供應商的理由應保證客觀、公正,原則上應選擇實質響應比選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5)采招中心在校園網主頁發布成交公告,公示期為1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采購需求部門應及時聯系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組織履約。
第十一條?預算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通用或常規的零星項目,采購需求部門可以向采招中心申請采購協議供應商,并采用在協議供應商內比選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采購。工程協議供應商有兩種模式,一是全部可以使用的“全選”模式,二是部分可以使用部分待定使用的“主選+備選”結合模式。若單次預算金額超出此標準的,采購需求部門應以新項目方式向采招中心申請采購。
(一)采購需求的確定。由采購需求部門提出采購需求,采購標的一般為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產品品牌較多或市場資源充足的通用或常規的涉及重復采購但數量不確定的工程。另外,需要在采購需求中明確協議供應商的模式及對應的跨年度使用的供應商考核標準。
(二)協議供應商的采購。根據市場情況和實際需要,由采招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并簽訂協議。協議供應商數量應滿足要求,按照品目劃分。其中,施工總承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和常規供貨類等供應商不能少于三家;其他需求少或特殊情況的專業分包工程或服務類供應商數量不做限制。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跨年度應設定考核機制,每一年度考核通過才能續簽下一年。協議供應商采用“主選+備選”模式的,采購需求部門原則上應遵循競爭擇優、講求績效的原則,設立(末位)淘汰機制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協議期內若出現協議供應商數量不滿足采購需求時,由采購需求部門向采招中心申請補足采購。
(三)實施采購。采購需求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實施,經部門集體決策在協議供應商內選擇。預算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且協議供應商滿足3家及以上的情況,需要通過3家及以上比選確定供應商并簽訂合同,其他情況可以直接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協議供應商無法滿足實際工程采購需求時,采購需求部門應以新項目的方式向采招中心申請采用比選方式進行采購。
第十二條?對已經完成總承包采購的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專項工程中,涉及總承包范圍內的暫定材料和設備或暫定專業工程,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達到學校A類限額(50萬元)的暫定材料和設備或暫定專業工程按照學校工程采購限額標準組織采購。由采購需求部門或聯合總包方發起委托,通過采招中心委托代理機構的方式確定供應商。
(二)其他限額的暫定材料和設備或暫定專業工程由總包方推薦3家及以上的供應商,經采購需求部門組織參建單位進行市場比選,并與總包方協商一致后,通過項目投資監理予以確認。若與總包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采購需求部門或聯合總包方委托采招中心參照學校采購管理辦法確定供應商。
(三)總包方應和經采購程序確定的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由采購需求部門監督合同的執行。工程實施過程中,若暫定材料和設備或暫定專業工程金額超過原采購文件設定的暫估價,須經上級或學校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后,再按上述規則采購。
對涉及暫估價的其他修繕類工程項目,由采購需求部門委托學校審計處確定項目投資監理,通過項目投資監理予以確認后實施。
第十三條?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修繕工程項目,采購需求部門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確定供應商,并應及時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需附相關說明資料):
(一)涉及學校安全保密的特殊工程;
(二)搶險救災工程;
(三)嚴重影響教學、科研、生產和師生正常生活秩序的急需搶修的工程;
(四)其他特殊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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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簽訂與履約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內比選成交公告公示期結束、其他采購方式成交(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采購需求部門應與成交(中標)供應商完成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根據《上海海事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規定,經過審核流轉后,經費負責人在采購合同的法定授權人(委托人)處簽字,采招中心加蓋上海海事大學采購合同專用章。
第十六條?采購金額達到3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項目,在簽訂采購合同時需同時簽訂《廉潔協議》。
第十七條?在采購合同履行中,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說明變更或解除的合理理由、變更或解除的條款及事項、履行期限、與原合同的關系等,并按前述流程審查通過后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若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工程的,采購金額不應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十八條?采購項目完成后,采購需求部門應及時組織履約驗收。
第十九條?驗收合格后,采購需求部門應按照學校管理要求及時辦理資產入賬和財務報銷手續。
第二十條?采購資料的歸檔按照學校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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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學校采招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