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學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實施細則(試行)
(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加強采購合同執行,提高采購質量,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上海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暫行規定》以及學校采購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是指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統稱供應商)履行采購合同約定義務后,學校對供應商履行采購合同情況進行檢驗、核實和評估,以確認其所提供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和要求的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納入學校采購管理范圍內,以上海海事大學名義簽訂合同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類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其他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可參考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采購合同是履約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履約驗收在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前提下,依據簽訂的合同(含合同附件)、補充合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等)、投標文件(響應文件)、封樣樣品等進行。上級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學校其他部門對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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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履約驗收主體和職責
第五條 履約驗收工作遵循學校統管、部門負責、多方參與、權責明確的原則,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以下稱采招中心)、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財務處、歸口管理部門、采購需求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并接受學校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采招中心是學校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學校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相關制度,建立公開透明、科學有效的驗收工作機制;
(二)對采購需求部門提交的重大履約責任問題,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形成解決方案,視情上報學校研究解決;
(三)提供采購過程資料,收集并管理《上海海事大學驗收備案表》。
第七條 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是學校設備類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參與并指導大型儀器設備類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
(二)在辦理資產登記時查驗《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報告》和《上海海事大學驗收備案表》。
第八條 財務處負責按照合同要求辦理支付手續,對合同約定驗收通過后付款的項目,將《上海海事大學驗收備案表》納入最終驗收款支付憑證范圍。
第九條 歸口管理部門按照《上海海事大學采購業務歸口范疇劃分表》執行,負責參與并指導采購需求部門的驗收工作,做好與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有關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采購需求部門是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的主責部門,具體負責履約驗收工作的組織與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在委托采購時明確采購合同需要包含的履約驗收要求、與履約驗收相關的資金支付條件及時間、爭議處理規定等內容,并按照不低于采購標準簽訂合同;
(二)在接到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申請后選用合適的履約驗收方式開展履約驗收工作、反饋履約驗收結果或問題;
(三)在項目結束時收集、整理和存檔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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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履約驗收方式和內容
第十一條 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市場實際和履約風險控制等情況,履約驗收可以采用一次性驗收、分節點驗收和分期驗收等方式。
第十二條 履約驗收形式一般包括論證會、現場實物檢查、或論證會與現場實物檢查相結合等。其中,貨物、工程類項目以現場實物檢查為主,服務類項目以論證會為主。
第十三條 履約驗收程序一般包括成立驗收小組、明確驗收方案、實施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備案等步驟。
(一)成立驗收小組。依據采購項目類型及預算金額,履約驗收小組按照以下方式分級分類組建:
(1)預算金額達到上海市分散采購限額標準(10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服務類項目,由采購需求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校外技術專家等成立5人及以上單數的驗收小組。
(2)預算金額在上海市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1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類項目,根據是否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分類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學校B類限額標準以上(20萬元及以上)的,以及非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學校非限額標準以上(5萬元及以上)的,由采購需求部門、歸口管理部門等成立3人及以上單數的驗收小組。
(3)除上述兩條金額標準以外的貨物、服務類項目,由采購需求部門成立3人及以上單數的驗收小組。其中,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學校B類限額標準及以下(2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類項目,驗收成員的數量不作限制。
(4)工程類項目由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行業管理部門和學校規定統一組織驗收。
驗收小組成員應當是熟悉項目需求和技術要求的人員,參與采購項目評審的采購人代表不能作為驗收小組組長。對于采購人和實際使用人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對于大型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需邀請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人員參與驗收。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或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另外,可以視情況邀請參與采購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前期經辦采購項目的采招中心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及采購回避制度規定的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成員。
(二)明確驗收方案。驗收小組應根據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等履約驗收基本依據明確驗收方案。驗收小組發現履約驗收方案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驗收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驗收過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書面記錄并及時與采購需求部門溝通。
(三)實施驗收。驗收小組應當根據驗收方案,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服務或者工程,按照履約驗收基本依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分節點、分期驗收的,應當根據采購合同和項目特點進行分節點、分期驗收。
(四)出具驗收報告。履約驗收結束后,驗收小組以書面形式作出結論性意見,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形成《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明確所驗收項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寫明事實依據,要求供應商蓋章或簽字確認并限期整改以達到合同要求。其中,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學校B類限額標準及以下(2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可不提供驗收報告,但需在《上海市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履約驗收單》上簽字,并在《上海海事大學委托采購申請表》中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確認。
分節點、分期驗收的,應當出具分節點、分期驗收意見。
(五)驗收備案。在驗收合格后,采購需求部門應及時向采招中心發起履約驗收備案并附傳《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其中,工程類項目的驗收資料由歸口管理部門保存并按要求歸檔,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學校B類限額標準及以下(2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類項目的驗收資料,由需求部門保存并按要求歸檔,無需向采招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履約驗收內容
(一)對于貨物類采購項目,驗收內容包括實物驗收和技術驗收。
(1)實物驗收是指驗收小組按照合同約定對貨物的采購價格、實物數量(包括配件、零部件等)、貨物品牌、規格型號、技術參數、零部件編號等信息逐一進行核對,檢查貨物完好程度,檢驗證、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及供貨清單等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屬于進口設備的需提供報關清單。
(2)技術驗收是指通過直觀、運行、檢測等方式進行測試(包括功能測試、技術指標測試等),檢驗貨物的性能指標、技術質量以及提供的人員培訓等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
(3)技術繁雜、社會影響較大的貨物類采購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
(二)對于服務類采購項目,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對服務期內的服務實施情況或成果交付等進行分期考核,結合考核情況和服務效果對項目進行驗收。
(三)對于工程類采購項目,按照國家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結合項目的采購文件、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以及施工合同等內容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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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履約驗收結果和責任
第十五條 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合格的,采購需求部門應及時與供應商明確保修期限、售后服務、質量保證等后續事項,并依據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報告等文件,到學校相關部門辦理履約驗收備案登記、資產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采購項目履約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小組寫明履約情況與采購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不符合情況,出具結果為不合格的驗收報告,采購需求部門停止付款程序,責令供應商按照規范限期整改后再次申報驗收。
第十七條 驗收過程中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的,或整改期滿后再次驗收仍不合格的,學校和供應商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合同未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決。
第十八條 采購需求部門作為履約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如惡意影響驗收工作進度或因不按時驗收導致超過索賠期而給學校利益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驗收小組在驗收過程中應堅持原則,客觀公正,獨立提出驗收意見并對驗收意見負責。如發生把關不嚴、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購需求部門上報采招中心,學校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視情況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其參加學校采購活動。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由有關機關處理。
(一)與驗收小組成員惡意串通的;
(二)向驗收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所供貨物、服務或工程質量惡意低于合同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專業機構或者外部其他參與履約驗收的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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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相關內容與學校之前公布的采購項目履約驗收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細則為準;與上級有關履約驗收政策不符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招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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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驗收報告參考格式
1.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報告(貨物類)
2.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報告(服務類)
3.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報告(工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