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學采購文件編制指南【滬海大采招〔2024〕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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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采購文件編制工作,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益,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責任,維護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述采購文件編制要求適用于政府采購項目,其他類型的采購項目可參照執行,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類項目,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屬于進口產品的,應遵照《上海海事大學進口產品采購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屬于涉密采購的,應遵照保密采購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條 采購文件應當滿足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確立的采購活動基本原則,尤其是非歧視原則,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優先選擇標準文本,法律法規賦予的裁量范圍內事項必須在文件內載明。

第二章 采購文件定義及組成

第四條 本指南描述的采購文件是狹義層面的要約文件,不包括質疑投訴、開標、評標等采購活動所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采購邀請、供應商須知、采購需求、評審辦法、合同文本、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格式等,采購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亦是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對于談判文件和磋商文件還包括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

第五條 采購邀請的方式應匹配法定的采購方式,一般采用公告的形式,編制時可參照《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

第六條 供應商須知一般由“須知前附表”和“須知正文”組成。“須知前附表”用于進一步明確“須知正文”中未盡事宜,是“須知正文”具體內容的補充和修改,應結合采購項目特點編制,且不能與“須知正文”內容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第七條 “須知前附表”通常在以下內容作出特別規定:(1)采購項目的名稱和預算金額,如果設定最高限價,應包括最高限價;(2)采購當事人或相關人員的信息;(3)資格條件及應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4)保證金及其有效期規定;(5)采購時間安排;(6)評審方法(名稱);(7)接收質疑函的聯系信息;(8)履約擔保;(9)代理服務費計算標準和金額(如有);(10)其他規定,如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的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入圍供應商的清退和補充規則。

第八條 “須知正文”一般涵蓋以下內容:(1)總則,包括適用范圍、定義、供應商資格條件、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投標(響應)所用的語言、投標(響應)的費用承擔、保密要求、分包、響應和偏離;(2)采購文件的說明,包括組成、澄清及修改的規定;(3)投標(響應)文件的說明,組成和編寫等規定;(4)投標(響應)的程序和操作規定;(5)評審及相關事宜;(6)中標(成交)信息公告;(7)合同簽訂事宜;(8)政府采購政策相關規定;(9)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如樣品要求、文件格式等做出規定。

第九條 采購需求,是指需求部門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要求。

第十條 采購需求的分類及定義。

從采購對象屬性上采購需求可以分為貨物、服務和工程。

從內容上采購需求可以分為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從重要性上采購需求可以分為實質性要求和非實質性要求。實質性要求是指不允許偏離的技術、商務要求,或者偏離導致投標(響應)無效的情形;非實質性要求指允許有偏差的要求和條件,一般會說明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和最高項數及對它們進行調整的方法。編制采購需求應注意確定采購需求中的實質性要求。

技術、商務要求的實質性要求一般包括:采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關鍵或者主要技術及服務指標;合同條件;落實其他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如節能產品強制采購、《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的有關要求等;以及其他不允許偏離的要求及條件。

第十一條 評審辦法是對比較規則進行細化、具體化和規范化的描述,包括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以及評審程序等內容。

第十二條 評審方法的分類及定義。

評審方法主要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時,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響應)文件滿足采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響應)文件滿足采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評審方法。

價格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按照響應報價從低到高排序,根據采購(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質量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進行質量綜合評分,按照質量評分從高到低排序,根據采購(征集)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第十三條 評審因素又稱評審因子,是指評價投標(響應)文件的要素。一般分為價格因素、商務因素、技術因素,以及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政策因素四類。評審標準是評價投標(響應)文件的依據或準則。

商務評審因素一般包括供應商的信用信譽、業績、履約能力等。技術評審因素一般包括對采購文件的響應程度、項目實施能力、質量控制、保障措施、項目實施計劃或交貨有效性、科學性及嚴謹性等。

第十四條 評審程序一般包括采購文件的符合性審查、澄清有關問題、投標(響應)文件的比較和評價、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其中,符合性審查工作主要包括審查投標(響應)文件是否符合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認定投標(響應)供應商數量。

第十五條 合同文本內容一般由合同協議書、合同條款組成,其中合同條款又分為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

根據采購標的,合同分為貨物合同、服務合同和工程合同,采購標的包含多個采購對象的,采購標的的合同應兼顧不同采購對象。

按照合同的計價方式和風險分擔情況,合同定價方式分為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成本補償(成本加酬金)和績效激勵。

第十六條 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格式是投標(響應)人編制投標(響應)文件的組成、內容和形式的要求。一般包括投標(響應)函、開標(響應)一覽表及分項報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采購需求和合同條款的響應及偏離表、相關資格和政府采購政策優惠的證明材料等。

第三章 采購文件的綜合要求

第十七條 采購文件應按經批準的年度采購預算項目編制,列出采購預算金額,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跨年采購、一簽多年的采購項目應按整體項目確定采購金額,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當年預算數、以后年度預算擬安排數。

第十八條 采購文件應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準確界定采購項目屬性和品目類別。當采購需求中包括兩個及以上采購對象的,如采用招標方式采購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如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

第十九條 需求部門可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劃分采購包或者進行合同分包,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采招中心”)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詳細描述。允許劃分采購包的,應確定每個采購包的競爭內容、評審規則、合同文本及其訂立管理安排;允許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者比例。

第二十條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核心產品的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

第二十一條 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和定價方式的選擇應當符合法定適用情形和采購需求特點,其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依法獲得批準。

第二十二條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第二十三條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如大型裝備、咨詢服務等,一般采用招標、談判(磋商)方式采購,通過綜合性評審選擇性價比最優的產品,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第二十四條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如首購訂購、設計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談判(磋商)方式采購,綜合考慮以單方案報價、多方案報價以及性價比要求等因素選擇評審方法,并根據實現項目目標的要求,采取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單一或者組合定價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購人支付。由供應商支付的,采購文件應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金額及標準。

第二十六條 采購項目收取保證金的,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保證金收取的方式、金額,退還及不予退還的條件、程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鼓勵以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采購貨物和服務的項目文件不得設置質量保證金條款,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十七條 采購需求部門應當優先采購本國產品,因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在采購前應當履行相應審核流程,如滿足進口產品采購條件,采招中心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

第二十八條 采購文件應載明對產品的節能、環保要求,擬采購的產品屬于《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范圍中的節能、環保產品類別的,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

涉及優先采購產品類別的,采購文件應明確對節能、環保產品的優惠幅度,以及評審標準和方法等,對獲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或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給予一定比例的價格扣除或技術加分評審優惠。涉及強制節能采購產品類別的,采購文件中應明確具體的產品并將節能產品認證證書明確為實質性響應條件,不再享受評審優惠。

第二十九條 對于已列入節能或環境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需求部門可在采購需求中提出更高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獲證產品給予優先待遇。對于未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鼓勵需求部門綜合考慮節能、節水、環保、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因素,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在采購需求中提出相關綠色采購要求,促進綠色產品推廣應用。

第三十條 對于納入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范圍的建設工程項目,在采購文件和擬定合同中按照《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項目實施指南》明確相應的綠色建筑評價等級、建設要求及綠色建材采購要求,并作為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識,在投標(響應)無效條件或否決投標(響應)條件中作相應載明。

第三十一條 采購文件應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預留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采購項目整體面向中小企業、設置采購包面向中小企業、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部分、項目部分分包給中小企業,均屬于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

第三十二條 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

第三十三條 年度食堂食材采購份額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預留中小份額,通過脫貧地區農副產品網絡銷售平臺(原貧困地區農副產品網絡銷售平臺)采購脫貧地區農副產品。

第三十四條 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屬于納入《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或其他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推薦或認定的創新產品,屬于首次投放市場的,實行政府首購。

首購產品在《推薦目錄》有效期內或其他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推薦或認定之日起兩年內實施首購。

滿足本條規定的首購產品,應將政府采購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購產品的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 訂購創新產品的采購文件中必須明確在資格條件及評審因素等方面對訂購供應商的具體要求,以及明確對訂購項目成果的詳細技術要求等。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和工程開發類項目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三十七條 除因不可抗力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外,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第三十八條 同一框架協議采購應當使用統一的采購合同文本,不得擅自改變框架協議約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

第三十九條 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不得分包或轉包。

第四十條 采購文件應載明供應商詢問的途徑、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第四十一條 發布采購公告后,確需變更采購標的、項目預算、供應商資格條件的,應當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其他內容變更的,在開標前可以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開標后原則上不得修改。

第四十二條 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并按規定順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采購文件發生修改的,除在采購更正公告中明確澄清或者修改的具體內容,還應將澄清或者修改后的整份采購文件作為更正公告的附件,便于供應商下載使用。

第四章 需求文件的編制要求

第四十三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有關管理制度規定,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 采購需求是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應與合同條款的內容相協調,不能相互抵觸;采購需求是投標(響應)人編制投標(響應)文件、提出要約以及評審委員會評審的重要依據,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

第四十五條 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按照區間劃分等次。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應當說明采購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并盡可能明確其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第四十六條 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但不得擅自提高標準進行奢侈采購。

第四十七條 需求部門在確定采購需求前,可開展需求調查。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根據調查的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并進行價格測算。

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以下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并形成書面記錄:

(一)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學校認為需要開展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需求部門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

第四十八條 歸口管理部門和需求部門分別對采購需求管理和編制負有主體責任,統一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負責。

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以及學校《上海海事大學采購計劃申報與管理辦法(試行)》等,組織開展采購需求的審核工作,統籌確定項目的變更或者調整實施。

需求部門根據采購項目實施的要求適配“采購需求編制模板”(附件1),充分考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進行的因素,按照采購實施計劃在采購平臺發起委托采購。

第四十九條 歸口管理部門和需求部門應按本指南規定加強對采購需求形成和實現過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有序有效地推進采購需求的計劃、調查、編制及審查等工作。

第五章 資格條件的設定要求

第五十條 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分為法定資格條件和特定資格條件,法定資格條件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特定資格條件是《政府采購法》賦予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設置法定資格條件以外的條件,有時也稱約定資格條件。同時,為進一步落實政府采購政策,財政部《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明確規定“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實踐中,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還應包括資格限制性條件。

第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是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法定資格條件,采購文件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五十二條 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屬于特定行業項目,供應商應當具備特定行業法定準入要求。采購文件需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如未載明的,不得拒絕聯合體,如項目接受聯合體,應對聯合體提出相關資格要求。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合同一般不超過2個,并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的,不得提出同類業務合同、生產臺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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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預留采購份額作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時,采購文件需載明是否面向中小、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以及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中小微企業應享受的價格分優惠政策等,并向供應商提供參考聲明函范本。

第五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同一項目或者同一子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文件應當明確關聯企業同時參加的法律后果;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已為采購項目提供了上述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信息化項目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采購文件一般采用由供應商提供書面聲明的方式,聲明本單位與上述供應商不存在關聯關系。

負責資格審查的主體應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信用中國”網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供應商信用記錄信息,對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拒絕或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五條 采購文件應明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根據采購需求特點提出供應商資格條件,需要與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屬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條件,包括特定的專業資格或者技術資格、設備設施、業績情況、專業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第五十六條 實質性要求是除資格條件外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獲得中標(成交)資格的第二個最基本的要求,一般實質性要求設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1)體現采購人實際工作所必需;保證采購范圍、內容的條款及條件;反映采購標的的性能或功能的重要參數或指標。

(2)保證報價方式的條款及條件。

(3)采用綜合評分法時,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

(4)保證按其實施不會對采購項目的使用、運行和管理造成影響的條款及條件。

(5)保證不會對采購人的權利和供應商的義務產生限制的條款及條件

(6)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七條 根據采購項目實際要求和需求調查的情況,慎重并合理設置實質性要求的數量,原則上應當同時滿足3家以上潛在供應商能夠參與競爭。實質性要求過多有可能使采購項目缺乏競爭,甚至導致廢標或者采購終止;過少無法達到限制不合格供應商,滿足采購項目要求之目的。

第五十八條 符合性審查中要求供應商作實質性響應的條款,應當在該條款前以“★”等醒目標識予以明示;沒有標明的視為非實質性響應條款。

凡打“★”號的必須完全滿足指標,要集中統一列入《實質性響應一覽表》,供應商應一一響應并提供相關證明,評審委員會應逐一核對確認。非實質性的技術要求和商務條款,可規定允許負偏差的最大范圍和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辦法和評分標準。

第五十九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可以參與采購活動。依法設立登記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

第六十條 采購文件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的供應商、特定產品,至少應當有3家或以上供應商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屬于單一產品采購的,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下采購活動的,按一家供應商計算。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多家供應商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貨物項目進行框架協議采購應當將產品生產廠家或者生產廠家唯一授權供應商作為資格條件;進口貨物采購可以將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第六十二條 關于供應商須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章 評審辦法的設定要求

第六十三條 采購方式與評審方法存在法定對應關系。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適用于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適用于最低評標價法;競爭性磋商適用于綜合評分法;封閉式框架協議適用于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第六十四條 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與采購項目采用的評審方法有關,不同的評審方法決定了不同的評審因素及標準。最低評標價法和價格優先法一般包括價格因素和政策因素兩類;綜合評分法一般包含價格因素、商務因素、技術因素以及政策因素四類;質量優先法一般包括除價格因素外的商務因素、技術因素和政策因素三類。

第六十五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第六十六條 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

第六十七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要設置價格評分。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在協議供應等類似項目中無法確定價格的,可不設置價格評分。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且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報價是否合理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根據供應商的報價情況綜合評判,采購文件不得以供應商的平均報價或者最高限價的特定比例作為啟動報價合理性評審的依據。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第六十八條 評審因素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可以包括報價、技術力量支持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

不得非法直接或變相將供應商的規模條件設為評審因素,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審因素。

第六十九條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和采購需求對應,不得以供應商響應文件情況橫向對比評分。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不得設置區間分。

技術參數有具體數值要求的,采購文件可要求供應商提供響應產品彩頁、檢驗檢測報告、廠家使用說明書等證明材料,要求供應商在技術參數響應表中標注產品實際參數數值,照搬照抄采購文件參數、不注明實際數值者視為未響應。

第七十條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通常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

第七十一條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方案的采購項目,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

主觀評審因素可以作為評分項,但應明確衡量內容和參考標準,縮小自由裁量區間。

供應商經驗和能力對履約有直接影響的,如訂購、設計等采購項目,可以在評審因素中適當考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要求,并合理設置分值和權重。

采購項目涉及后續采購的,如大型裝備等,要考慮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應商報出后續供應的價格,以及后續采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第七十二條 商務分權重一般不高于技術分權重,項目經驗分值一般不超過商務總分的25%,現場演示(含提供樣品)分值一般不超過總分值15%,與項目無關的資質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確需設置廠商或經銷商等特別授權的,應在采購文件中詳細說明,分值設置一般不能超過綜合評分總值的5%。

第七十三條 一般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確需供應商提供樣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遞交樣品的時間、數量、單位和規格;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文件應當載明中標(成交)人提供的樣品將按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七章 合同要件及審定

第七十四條 合同文本編制應同時滿足政府采購法、《上海海事大學合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應當包含法定必備條款和采購需求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名稱,采購標的質量、數量(規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價款或者報酬、付款進度安排、資金支付方式,驗收、交付標準和方法,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第七十五條 在確定合同條款時,應關注以下內容:

(1)采購項目涉及采購標的的知識產權歸屬、處理的,應當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處理方式。

(2)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劃分合同履行階段,明確分期考核要求和對應的付款進度安排。

(3)對于長期運行的項目,要充分考慮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現的重大市場風險,在合同中約定成本補償、風險分擔等事項。

(4)合同權利和義務要圍繞采購需求合同履行設置。

(5)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例如,質量、驗收、資金支付、合同履約、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合同的備案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國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依法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涉及合同內容的文本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標準文本,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一類是示范文本,供參照使用或者提倡和引導使用。若采購項目無標準文本可適用,應優先選用學校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七十七條 合同文本的審定程序和責任劃分按照《上海海事大學合同管理辦法》等執行,采購合同是采購文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人員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類型

合同類型的選用應結合采購標的、價格機制、風險程度等因素。

(2)合同完備性

合同文件及合同附件應齊全,合同附件一般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附件一般包括中標(成交)通知書,投標(響應)文件,采購文件等。

(3)合同合法性

采購項目應合法,要有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合同內容及其所指行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簽訂時應確保合同主體資格合法。

(4)合同公平性

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約束力是對雙方而言,而不是針對某一方。

(5)合同整體性

合同文本應當包含法定的內容,并參照第七十四條匹配相關的專項合同條款,內容不能出現缺陷、矛盾或者邏輯上的不足。

(6)合同間的協調性

一個采購項目可能細分為若干采購包,或者供應商可能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所以主合同與分合同的采購預算應匹配、合同界面應清晰。

(7)合同文字唯一性和準確性

合同條款和內容不能存在歧義,不能有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的解釋,應按其文字所表述的意思準確而正當地予以履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政府采購負面清單”(附件2)提供了常見的采購文件編制方面的禁止條款或要求,作為采購參與各方審查的參考依據。

第七十九條 本指南基于現有的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規定編制,若發生變化應以最新發布的要求為準。

?

附件1 采購需求編制模板

1.1貨物項目采購需求(含工程類貨物)

?

一、項目概述

1

項目背景

?

2

*項目需要實現的功能或目標

?

3

*采購用途

?

4

*項目范圍/內容

?

5

*采購包(標段)劃分情況

?

6

*資金來源、金額及資金落實情況

?

二、商務要求

1

*供應商資質

設定的資質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關聯,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2

*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

未載明的視為允許。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以聯合體形式最多不超過兩家。

3

*是否允許進口產品參與

進口產品是否報免稅價(進口環節稅),未載明的視為不允許。

4

節能要求

應當載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節能產品優先采購的評審標準。采購屬于節能清單中產品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節能清單所列的節能產品。擬采購產品屬于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規定必須強制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載明。

5

環保要求

應當載明對產品(含建材)的環保要求、合格供應商和產品的條件,以及優先采購的評審標準。采購的產品屬于清單中品目的,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清單中的產品。

6

產品的信息安全要求

適用于信息安全產品。載明對產品獲得信息安全認證的要求。

7

產品的風險分類要求

適用于醫療器械,應當載明對醫療器械風險分類的要求,并要求第二和第三類醫療器械供應商提供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產品注冊證、生產許可證。

8

產品的生產安全

要求

適用于電器、信息設備、機動車輛等產品。應當載明對產品的生產安全要求,并要求電器、信息設備、機動車輛等產品供應商提供

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生產安全標準及通過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

9

*指定核心產品

適用非單一產品采購。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要素確定。

10

*現場踏勘要求

明確是否需要組織統一踏勘,提供踏勘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踏勘集合時間、地點及其他要求。

11

*是否收取履約

保證金

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

12

*項目交付/實施

時間

?

13

*項目交付/實施

地點

?

14

產品原廠授權、承諾、證明

進口產品可作資格要求。

15

是否需要提交樣品

適用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需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

15.1

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

?

15.2

是否需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

需要提交檢測報告的,應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15.3

樣品的評審方法

及標準

?

16

*合同文件(含支付方式)

?

17

其他商務需求

?

三、技術要求

1

*采購產品一覽

名稱、數量等,可另附清單

2

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如有請載明。

3

需滿足的質量、

安全、物理特性、

工作條件等要求

?

如有請載明。

4

*技術指標

無標識則表示一般指標項;標識▲號則表示重要指標項,優于/不滿足該指標項時,相較于無標識指標項應增加加分/扣分力度;標注★號的技術指標為關鍵指標項,不滿足該指標項時,投標無效。

5

基本配置及備品備件

應當載明產品的基本配置及備品備件要求。

6

*售后服務

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年限、響應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標準、服務團隊、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等等。

7

*免費維保期

?

8

*供貨要求

應當載明供貨要求,明確貨物須為設備原廠制造并檢驗合格,全新、未被使用過。設備到貨時,須確保產品包裝完好、所有標識清晰、封條完整。

9

項目實施方案

?

10

*驗收標準

?

11

產品所有權/知識產權要求

適用于軟件產品。應當載明產品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歸屬方。

12

其他技術要求

?

?

1.2服務項目采購需求(含工程類服務)

?

一、項目概述

1

項目背景

?

2

*項目需要實現的功能或目標

?

3

*采購用途

?

4

*項目范圍/內容

?

5

*采購包(標段)劃分情況

?

6

*資金來源、金額及資金落實情況

?

二、商務要求

1

*供應商資質

設定的資質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關聯,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1

項目經理資格要求

1)應根據服務類別、規模確定擬派項目經理的專業及級別

2

*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

未載明的視為允許。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以聯合體形式最多不超過兩家。

3

*是否收取履約保證金

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

4

*項目交付/實施時間

?

5

*項目交付/實施地點

?

6

*合同文件(含支付方式)

?

7

其他商務需求

?

三、技術/服務要求

1

總體要求

?

2

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如有請載明。

3

需滿足的質量、安全、物理特性、工作條件等要求

如有請載明。

4

*詳細技術要求

/服務要求

?

無標識則表示一般指標項;標識▲號則表示重要指標項,優于/不滿足該指標項時,相較于無標識指標項應增加加分/扣分力度;標注★號的技術指標為關鍵指標項,不滿足該指標項時,投標無效。

5

項目實施要求

?

?

6

對項目服務團隊及成員的要求

?

?

7

培訓內容及要求

?

?

8

項目文檔要求

應當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提交的文檔,不限于: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總結報告、設計說明書、部署方案、測試報告、用戶操作手冊,用戶培訓教材等。

9

安裝、部署、 測試要求

較適用于技術開發。

?

10

所有權/知識產權歸屬及要求

較適用于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應當明確本次采購所產生的全部技術成果及衍 生品的所有權及知識產權歸屬方。

11

*項目成果文件/交付內容

?

12

*驗收標準

?

13

其他技術要求

?

?

1.3工程項目采購需求

?

一、項目概述

1

項目背景(現場條件和周邊環境等)

?

2

*項目范圍/內容

?

3

*采購包(標段)劃分情況

?

4

*資金來源、金額及資金落實情況

?

二、商務要求

1

*供應商資質

設定的資質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關聯,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1

*項目經理資格要求

1)應根據工程類別、工程規模確定擬派項目經理的專業及級別;

2)根據需要設置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書(B 本);

3)進滬備案手續。

2

*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

未載明的視為允許。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以聯合體形式最多不超過兩家。

?

*現場踏勘要求

明確是否需要踏勘,集合時間、地點及其他要求。

3

*是否收取履約保證金

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

4

*項目周期及起止時間

?

5

*合同文件(含支付方式)

?

6

其他商務需求

專業工程和材料設備暫估價的設定要求

三、技術要求

1

施工組織設計要求

?

2

*工程質量要求

1)質量標準達到合格標準,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2)工程保修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設定。

3

其他執行標準要求

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施工圖紙等

4

工程試驗及檢驗要求

工程需要承包人進行試驗和檢驗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5

*對項目服務團

隊及成員的要求

?

6

*項目成果文件/交付內容

?

7

*驗收標準

?

8

其他技術要求

?

?

?

?

?

附件2 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本清單分為五個方面,分別是采購需求相關(4條)、采購文件編制---綜合性條款(7條)、采購文件編制----資格性條款(6條)、采購文件編制----評審辦法(6條)、采購合同相關(1條),采購需求相關適用于需求及歸口管理部門,其他部分適用于三方,分別是需求及歸口管理部門、采購代理機構、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

序號

禁止行為

具體內容

主要依據

采購需求相關

1

未公開采購意向

除涉密采購項目、小額零星采購項目以及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外,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未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

《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 》(財庫〔2020〕10號)

2

未按要求開展需求調查

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少于3 個,并不具有代表性。對以下情況未進行應有的需求調查,包括:

1.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2. 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

3. 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4. 學校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3

采購需求不完整、不明確,導致供應商難以投標(響應)

1. 除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外,其他情況的采購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規范、含義不準確;

2. 確定采購需求未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未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3. 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不客觀,量化指標不明確相應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未按照區間劃分等次;

4. 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未說明采購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且未盡可能明確其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禁止事例:

1. 項目采購的系統需與現有系統對接,但采購文件中未明確現有系統接口的具體信息;

2. 采購項目中,供應商需向10個地點配送物資,但采購文件未明確具體地址信息,不利于供應商響應報價;

3. 出現“知名”、“著名”、“一線”、“一流”、“頂級”、“高端”、“高檔”等不明確的采購需求表述。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

4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超出采購預算;

超過資產配置標準;

超出辦公需要;

超出實際需求指標。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中發〔2013〕13號)第十二條

采購文件編制----綜合性條款

1

未按規定選用采購形式及采購方式

1. 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2. 對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3. 未按照其他辦法實施采購,如《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4. 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

5.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或者化整為零以其他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2

未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1. 未明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未列明是專門面向或在評審中享受價格扣除;

2. 未明確強制或優先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優先采購的未在評審中享受加分或價格扣除;

3. 未明確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政策,在評審中未享受價格扣除;

4. 除《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采購進口產品;

5. 未落實支持鄉村產業振興的政府采購政策;

6. 未執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政府采購政策。

禁止事例:

1. 采購100萬元的科研顯微鏡,未按要求組織進口論證并備案,按國內貿易方式采購已通過報關進入境內的產品。

2. 采購農副產品的,同等條件下未優先采購832個脫貧縣域內注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出產的農副產品;未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預留采購食堂食材比例。

《政府采購法》第九條、第十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9號)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關于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鄉村產業振興》(財庫〔2021〕19號)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 號)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五條

3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在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核心產品

未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對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禁止事項:

1.智能化采購項目,包括視頻監控攝像頭、門禁、網絡交換機、視頻存儲服務器、監視器等非單一產品,未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核心產品。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

4

非法收取保證金

1. 收取保證金的,限制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

2. 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不一致;

3. 投標(響應)保證金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4.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5. 貨物與服務類項目要求收取質量保證金,工程類項目收取質量保證金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6. 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保證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5

未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

采購文件未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七條

6

其他違反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的情形

1.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

2. 在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中未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響應)的,拒絕聯合體投標(響應);

3. 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

4. 強制要求供應商參加現場考察或者開標前答疑會等活動;

5. 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要求供應商提供;

6. 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

7. 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8.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資格查驗、原件核驗等前置程序,作為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采購文件的條件;

9. 允許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者比例;

10. 采購文件售價未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以營利為目的或以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售價的依據;

11. 實現電子化采購的,未免費向供應商提供電子采購文件。

禁止事例:

1. 要求供應商到現場勘查后,需由采購人蓋章確認,或未統一集中組織;

2. 要求供應商須提供家具擺放的平面布置圖,但未允許供應商進行現場勘查或未提供現場平面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7

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

1.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2. 保存采購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政府采購項目);

3. 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

4. 評審工作現場未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

采購文件編制---資格性條款

1

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

1. 設定的供應商資質等級超出項目所需的資質等級要求;

2. 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資格條件。

禁止事例:

1.要求供應商具有與項目不相關的資質。如非涉密項目,要求供應商具有涉密相關資質;軟件開發項目要求供應商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要求達到與采購金額不匹配的(即高于)國家行政部門規定的從業等級標準,如:預算300萬元的裝修工程,要求供應商具有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預算300萬元的機電安裝工程,要求供應商具有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3.要求供應商在上海市承擔過類似項目。4.要求供應商獲得某省或某市頒發的XX獎項。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2

未按規定設置實質性條款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標明。如:未標注“★”等醒目標識。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

3

非法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所在地

1. 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

2. 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如國有、集體、私營、混合等;

3. 限定供應商組織形式,如獨資、股份制、合資、營利法人等;

4. 限定供應商注冊地在某行政區域內或要求供應商在某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等

《政府采購法》第五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

4

將供應商規模條件、股權結構等設置為資格條件

1. 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資格條件;

2. 設置供應商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等方面的條件作為資格條件;

3. 設定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

禁止事例:

1.供應商的注冊資本需≥100萬元。2.供應商的成立年限需≥3年。3.供應商的資產總額需≥100萬元。4.供應商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需≥100萬元。5.供應商的從業人員需≥100人。6.供應商上一年度的利潤需≥100萬元。7.供應商近三年營業收入、利潤額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8.供應商上一年度的納稅額需≥100萬元。9.供應商的年生產能力需≥100噸。10.供應商需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或含有國有股份。11.供應商從事本行業經營年限需≥3年。

《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第五條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第一條

5

對供應商資格采取不同的或者不合理的審查標準

1. 資格審查標準模棱兩可,把握尺度寬嚴不一;

2. 未簡化對供應商資格條件等的形式審查,強制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增加政府采購供應商交易成本。

禁止事例:

1.對本地區和外地、本行業和其他行業、合作過的和新參與競爭的、國有和民營、內資和外資等供應商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等。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第三條

6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除潛在供應商

1.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資格條件;

2. 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3. 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

4. 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5.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6. 設置項目人員從業年限作為資格條件;

7. 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8. 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9.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10. 要求提供指定檢測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具的檢測報告;

11. 指定檢測日期的檢測報告;

12. 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但未給供應商進行檢測和提供檢測報告預留必要時間;

13. 設定的交貨、履約或竣工期限明顯不合理,對生產周期長的產品設置較短的交貨周期。

禁止事例:1.設定具體的經營范圍,如供應商的經營范圍需包含物業管理服務。2.將國家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認證、職業證書作為資格要求。3.要求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時需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證明文件。4.XX產品正常的生產制作流程需要45天,采購文件要求交付期不得超過30天。5.XX進口產品正常生產、報關、運輸時間至少需要90天,采購文件要求交付期不得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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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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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文件編制---評審辦法

1

未按規定選用評審方法

1. 招標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未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2. 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項目未采用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如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3. 競爭性磋商項目未選用綜合評分法;

4. 封閉式框架協議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未適用于價格優先法或質量優先法。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四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

2

未按規定設定評審因素

1. 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2. 將供應商的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設定為評審因素;

3.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評審因素;

4. 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作為評審因素;

5. 設定的技術、商務條件以及與之對應的評審因素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8. 將供應商經營年限或與供應商經營年限因素存在直接關聯的信用記錄、信用名單、業績等作為評審因素;

9. 以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

10. 將供應商經營年限或與供應商經營年限因素存在直接關聯的信用記錄、信用名單、業績等作為評審因素;

11. 將供應商注冊地、所在地距離采購人處的距離作為評分項;

12. 將資金墊付能力、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等作為評分項;

13. 將服務滿意程度、市場認可度、占有率、產品穩定性、先進性及優、良、中、差等沒有具體明確判斷標準的表述,作為評審因素。

禁止事例:1.供應商的注冊資本≥500萬元的得3分,300萬元≤注冊資本<500萬元的得2分,注冊資本<300萬元的得1分。2.供應商的經營年限≥10年的得3分,5年≤經營年限<10年的得2分,經營年限<5年的得1分。3.供應商的資產總額≥500萬元的得3分,300萬元≤資產總額<500萬元的得2分,資產總額<300萬元的得1分。4.供應商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500萬元的得3分,300萬元≤營業收入<500萬元的得2分,營業收入<300萬元的得1分。5.供應商的從業人員≥100人的得3分,50人≤從業人員<100人的得2分,從業人員<50人的得1分。6.供應商上一年度的利潤≥500萬元的得3分,300萬元≤利潤<500萬元的得2分,利潤<300萬元的得1分。7.供應商上一年度的納稅額≥500萬元的得3分,300萬元≤納稅額<500萬元的得2分,納稅額<300萬元的得1分。8.供應商的年生產能力≥500噸的得3分,300噸≤年生產能力<500噸的得2分,年生產能力<300噸的得1分。9.供應商從事本行業年限≥10年的得3分,5年≤年限<10年的得2分,年限<5年的得1分。10.供應商的營業面積(生產面積、基地面積)≥1000㎡的得3分,500㎡≤面積<1000㎡的得2分,面積<500㎡的得1分。11.供應商承接過的類似項目合同金額≥100萬元的每個得1分。12.供應商承接過建筑面積≥3萬㎡的物業服務項目的每個得1分。13.將已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職業證書作為評審因素,如:供應商獲得守合同、重信用證書的得1分。14.供應商具有信用中國守信激勵記錄的得1分。15.資格要求供應商具有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評分設置:供應商具有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得1分。16.供應商上一年度的納稅信用等級達到A級的得1分。17.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得1分。18.采購的X光機非應用于民用機場,評分設置:X光機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的得2分。19.供應商有吸納湖里區下崗失業人員或失地人員的得2分。20.根據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制作質量、排版情況進行評價,優得1分。21.供應商有成立黨支部或工會的得1分。22.供應商所投產品或配件為進口的得2分,國產的得1分。23.產品具有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或公安部特種警用裝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得1分。24.產品具有國家廣播電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信息產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授權成立的中國泰爾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得1分。25.要求不合理時間的檢測報告。如產品具有檢測報告(檢測時間需在項目采購公告發出前)的得1分。26.評分設置:產品具有檢測合格報告的得1分。但未給供應商進行檢測和提供檢測報告預留必要的時間。27.招標文件要求計算機CPU為“Intel品牌”、處理器的品牌和型號,如“Intel Xeon E5-2620 V4”“Intel Xeon E7-4820 V4”“Intel Xeon E7-8860 V4”。28.供應商所投電梯需為通力、日立、奧的斯、迅達等一線品牌。29.根據供應商選用的樹脂情況進行評價,選用日本瑞翁C200H等同等高檔次或以上產品得5分;選用上海博潤BR-200S等同等高檔次或以上產品得3分,選用普通品牌,且市場認可度較差的產品得2分。30.供應商獲得上海市頒發的XX獎項得1分。31.供應商獲得XX獎項得1分。(評分未明確頒發單位,但實際上是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頒發的獎項)32.為保障售后服務質量,供應商為本地注冊的得2分,在本地有分支機構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33.供應商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或含有國有股份的得1分。34.供應商為內資企業的得2分,三資企業的得1分。35.供應商在本地承接過類似項目業績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36.采購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服務設置:供應商承接過非住宅物業項目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37.學校采購智能化項目設置:供應商承接過校園智能化項目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38.采購家用電器,將3C認證作為評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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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3

未按規定設定評審分值

1. 評審因素分值明顯與評審因素權重不匹配;

2. 評審因素對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未量化到相應區間,或者雖量化到相應區間,但未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3. 可以量化的評審因素未量化,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4. 除價格以外的評審因素,未按照投標(響應)文件對采購文件的響應情況打分,而通過投標(響應)文件之間的橫向比較進行打分;

5. 評分標準采用扣分模式,總扣分大于采購文件設置的總分值。

禁止事例:1.根據供應商對本項目管理上的重點、難點,提出相應的對策,由評委進行橫向評議,優秀等次計3分,一般等次計2分,差等次計0-1分。2.根據產品的主要件和關鍵件配置情況等對采購文件的響應承諾情況,由評委綜合評議并在0-3分之間進行評分。3.采購參數共有15條,其中5條帶▲條款。評分設定:每滿足一項非▲條款參數得1分,每滿足一項▲條款參數得2分,滿分15分。4.根據供應商或產品在XX榜單中的排名進行評價:排名前三名的得3分,前五名的得2分,前十名的得1分。5.在滿足采購文件提出的技術、服務需求基礎上,“優于”采購文件提出技術、服務要求的可以加分,但是未寫明“優于”的認定標準,也未寫明“優于”的每項加多少分。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

4

未按規定設定價格分

1. 設定最低限價(國家或地方有強制最低價格標準的除外);

2. 設定最高限價,但未公開最高限價;

3. 設定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或最低報價的價格分計算方法;

4. 招標項目中采用綜合評分法,設定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低于30%,設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除外);

5. 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中,設定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低于30%或超過60%,設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低于10%或超過30%;

禁止事例:

1.如貨物類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價格分占比為20%的。2.設置以平均價、中間價、次低價、調節系數等為基準價的計算方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關于印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

5

評審內容設置與合同履行無關的內容

1.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要求或標明特定品牌、商標、商號、專利、版權、設計、型號、特定原產地、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規格等條件;

2. 設置“知名”“一線”“暫定”“指定”“備選”等表述;

3. 要求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4. 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范圍,或者售后服務要求明顯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對象。

禁止事例:

1. 根據供應商提供的增值服務、贈品、免費考察情況進行加分。

2. 要求提供到外地免費考察、培訓的情況予以加分。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條

6

違規要求提供樣品及未規定樣品評審方法、標準

1. “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以外的情況要求提供樣品;

2. 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未規定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

3. 要求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未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4. 對需定制的樣品未預留合理的制作時間。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

采購合同相關

1

合同不滿足采購的要求

1. 合同的范本選用錯誤;

2. 合同缺少核心條款;

3. 合同內容與采購信息不一致。

《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章政府采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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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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